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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3号

发布时间:2023-02-13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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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13

 

   人:X连,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74XXXXXXXX

     址:高新区中州西路X庄

委托代理人:张  X,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党俊伟,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 X,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2022年1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百里奚街道X庄社区区域(二期)改造项目涉及的三项政府信息,但被申请人只对第一项作出了答复,未对其他事项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人申请公开三项信息,其中第一项“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1月9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11月15日签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及第三项“征地报批申请内容”,属于土地管理部门为组卷报批所制作的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批文”,被申请人经检索不存在相关政府信息,已于2022年11月9日使用固定电话回复申请人,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并对不存在的信息说明情况,建议申请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百里奚街道X庄社区区域(二期)改造项目涉及的:1.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2.土地现状调查材料;3.征地报批材料及征地批文。被申请人于10月26日签收,于11月9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案涉项目的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被申请人称第2、3项内容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依法向申请人核实,申请人表示未收到。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由本机关制作或保存、是否可以公开等情况作出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多项的,行政机关应当逐项进行审查认定,并分别作出答复。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答复,申请人在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选择了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所需信息的形式为纸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书面邮寄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对于第二、三项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被申请人需要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被申请人自称通过电话口头告知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三项内容向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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