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2号
申 请 人:南阳市XX置业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南阳市孔明南路XXXX号
委托代理人:毕X星、宋X宏,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赵 阳,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良,南阳市人防办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宛人防决字〔2022〕第158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征收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已于2017年3月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用,被申请人撤销之前作出的行政许可缺少法律依据。2017年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已经确定案涉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安置面积、易地建设费金额及减免金额,现无端撤销前行政许可并作出《征收决定书》,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在2017年作出免缴安置部分易地建设费用审批前,已对申请人提交的地质勘探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了审查核实,案涉项目属于因地质条件不宜建设人防工程的情况,全部建筑的整体结构已按照非地下工程建设完毕,被申请人的行政审批行为已生效多年,不可逆转。
三、案涉项目符合当时国家农运会项目南阳有关政策规定,符合2022年南阳市问题楼盘处置政策的相关规定。且案涉项目已被明确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对人防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免符合河南省地方规章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撤销行政审批,有悖于政府公信力,依法应予纠正。
被申请人称:在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期间,南阳市监察委员会发现案涉项目基础埋深大于3米,且已经建有地下室,不属于客观上不能修建人防地下室工程的项目范围,违反《防空法》“应建必建”的规定,原行政许可系违法审批使应建人防地下室工程的项目改变为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致使人防工程应建未建、易地建设费应缴而少缴,造成国家损失。南阳市监察委员会作出监察建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予以纠正。2014年2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159号令)明确规定了客观上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五种情形,也明确列举了在不符合上述情形下,能够享受人防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的情形。原行政许可审批适用《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补充规定的通知》(宛政〔2008〕89号)对案涉项目部分面积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是错误的,被申请人按照南阳市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建议依法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
一、案涉项目系申请人建设的“XX·南阳天地”项目。2016年10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报表一》和河南省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图纸等资料。《情况说明》载明,河南省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涉项目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经工程勘察,该项目距离白河较近,自然地面以下6米处开始,有平均2-4米厚的淤泥及流砂层,承载力较低,分布范围及厚度变化较大,属不利工程地质条件,项目范围内不宜建设人防工程。该《情况说明》未标注日期。
二、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2016年人防易地建设费用审批案卷,其中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核表(二)》中,查明案涉项目涉及A、B、C1、C2、D1、D2商住楼、E座商业楼及2层地下室,总建筑面积537068.05㎡,地上面积418577.11㎡,地下面积118490.94㎡,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47845455元。其中6座商住楼及1座商业楼基础埋深为9.9米,均建有2层地下室。该表备注栏中注明“该项目安置部分面积144928㎡,安置面积占地上总面积34.92%,按比例应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16707632.88元,实际应缴31137822.12元。附:1.方案批复;2.图纸一套;3.安置房批文;4.不能建人防工程证明。”另查明,该审核审批材料未见被申请人批准文件,审批表未加盖被申请人公章。2017年2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宛防20170215A),《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注明,“根据宛房整办〔2015〕1号文件,该项目已列入XX银行南阳分行第十二批融资项目。注:安置面积144928㎡,占地上总面积比例为34.92%,按比例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16707632.88元,实际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31137822.12元。”
三、 2020年11月23日,南阳市监察委员会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市人防办对涉嫌违法审批人防工程项目作出整改纠正的监察建议》,认为包含案涉项目在内的29个人防工程项目涉嫌违法审批,致使应建项目改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致使人防工程应建未建、易地建设费应缴未缴或应缴少缴,造成国家损失,建议被申请人依法予以纠正。
四、根据河南省XX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对案涉项目作出的《XX·南阳天地平面图测绘及建筑面积计算成果报告》,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书》(宛人防征通字〔2022〕第212号),同日作出《征收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经测绘,案涉项目总建筑面积534887.98㎡,地上建筑面积416000.61㎡,地下建筑面积118887.37㎡,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33455.81㎡,应缴异地建设费50183715元,已缴31137822.15元,本次需补缴19045892.85(折合应建面积12697.2619㎡)。项目现状已建成,列入整治项目。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及相关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申请人应缴纳欠缴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9045892.85元,申请人应于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15日内按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书》要求,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至当地税务部门。
五、另查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南省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将案涉项目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案涉项目于2022年10月列入南阳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台账。
本机关认为:
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统一修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受到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批准后才可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本案申请人在2016年10月向被申请人提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报,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审查。被申请人在人防系统专项治理的核查过程中,根据南阳市监察委监察建议,审查审核后认为,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补充规定的通知》(宛政〔2008〕89号)只能适用到《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生效的2014年2月1日。案涉项目基础埋深大于3米,且已建有两层地下室,不符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客观上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情况,原审批行为适用原通知规定审批同意该项目缴纳易地建设费,并按照安置项目相关规定对易地建设费进行减免,不符合人防工程“应建必建”原则。根据测绘结果,案涉项目应当依法补缴19045892.85元易地建设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原审批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据《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予以纠正,作案涉《征收决定书》,要求申请人补缴易地建设费,并无不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书》(宛人防决字〔2022〕第158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