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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3-02-09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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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11

 

   人:X冰,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57XXXXXXXX

     址:宛城区联合街XXX号

申请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  芳,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  X,市卫健体委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宛卫办依申答〔2022〕4号,以下简称《答复书》),2022年12月8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延期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网上只能查询到王X的执业医生证,无法查到其医师资格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11月16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当天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经检索,被申请人有王X的医师资格证和医生执业证信息,没有王X的医师级别、学历和工作简历方面的信息,其中医生执业证信息在国家卫健委网站上已经主动公开。在被申请人检索过程中,王X于10月13日提出书面申述意见,不同意公开其医师资格证等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其申述理由不充分。1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王X的补充理由,经审查,王X不同意公开其医师资格证的理由合理。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三)、(四)项的规定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王X的医生执业证信息查询途径;不予公开王X的医师资格证信息;被申请人没有王X的医师级别、学历和工作简历等方面的信息,同时告知了申请人救济途径,《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

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南阳市第X人民医院内科医生王X的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医师级别、学历、工作简历。

二、王X于10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依法不予公开含有个人信息材料的申述意见》,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其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等个人隐私,其职业资格、执业证书信息并非已经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于10月24日向王X告知其申述理由不充分,王X于11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补充申述意见,被申请人审查后,于11月16日作出《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三、《答复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三)、(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1.王X医生执业证信息的网上查询途径;2.不予公开王X的医师资格证信息;3.被申请人没有王X的医师级别、学历和工作简历方面的信息。

本机关认为:

一、《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王X的医师执业证、医师级别、学历、工作简历信息,被申请人检索后,告知了申请人医生执业证信息网上查询途径,也告知了其被申请人没有王X的医师级别、学历和工作简历信息,上述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参照该规定,《医师资格证书》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给相对人,作为其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应当由其本人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王X的医师资格证,被申请人不是该资格证件的制作或保存机关,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中,也未规定该项信息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在工作中获取了该信息后,因涉及第三方的个人隐私,遂向王X征求了意见,王X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意见,不同意公开并说明了理由,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王X不同意公开的理由成立,在答复书中告知了申请人,并说明了不予公开的原因,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答复书》作出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10月24日至11月7日期间向第三方征求意见,于11月16日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宛卫办依申答〔2022〕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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