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9号
申 请 人:葛X庄,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31957XXXXXXXX
住 址:西峡县五里桥镇XX村XX组XX号
被申请人:西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 俊,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西政办依申答〔2022〕4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2年11月8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延期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应信息。
申请人称:《答复书》以“XX路升级改造”项目分户补偿明细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相关信息应当属于主动公开范畴。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申请人申请公开“XX路升级改造”项目分户补偿明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9月6日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每一位被拆迁户的补偿款发放情况涉及个人财产隐私,属于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路升级改造”项目分户补偿明细。被申请人于9月6日作出《答复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案涉项目的分户补偿明细属于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他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但未向本机关提交征求涉及隐私的第三方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答复书》答复内容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西政办依申答〔2022〕4号)。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