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6号
申 请 人:徐X洪,男,公民身份号码3609811997XXXXXXXX
住 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村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2023年1月10日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1日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拼多多平台“XXX官方旗舰店”销售的艾条,宣传“每根仅需1毛”,但实质上申请人购买50根共计59.9元,每一根价格都超过1元,商家涉嫌价格欺诈。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于2023年1月3日签收,于1月10日作出书面回复并邮寄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经与被投诉方联系,被投诉方只同意退款退货或仅退款,明确拒绝其他赔偿要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本次投诉终止调解。关于涉嫌违法的线索,经核查,发现被投诉方涉嫌存在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但其立即进行了整改。因被投诉方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的情况包含投诉和举报。对于申请人的投诉,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了调解,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终止调解,履行了相应职责。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对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