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 3号
申 请 人:吴X松,男,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9XXXXXXXX
住 址:江苏省常州市XX经济开发区XX邮政局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X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2年11月向南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25日收到南阳市司法局转送的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程序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投诉书》,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不具备复议资格,提出的投诉举报不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公司位置属于民用房,登记电话亦无人接听,该地址并无经营企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书》,反映南阳XX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落草松花蛋”未标注产品的质量等级,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6月27日签收,未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但行政机关未履行,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60日。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案涉商品标签不当,属于举报而非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最迟应当在2022年8月11日前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未告知的,申请人可以在2022年10月10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迟至2022年11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也未向复议机关说明合理原因,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