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2号
申 请 人:郑X杰,男,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2XXXXXXXX
住 址:浙江省象山县XX小区18幢42梯202室
被申请人:南阳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余广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买X周,市财政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2年11月向南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25日收到南阳市司法局转送的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投诉函》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南阳市各级人民法院不退诉讼费的《举报投诉函》,被申请人于8月13日签收,一直未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不是适格复议被申请人。
二、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情况核查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南阳市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上交河南省财政厅,不属于被申请人主管。根据《河南省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案》(豫财非税〔2020〕6号)规定,省财政厅按照职责权限,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省以下法院、检察院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财政票据等事项进行监督。因此,南阳市各级法院不是被申请人的监管对象。
三、申请人不是执业律师或具有执业许可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代理了哪一案件,《举报投诉函》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哪个案件的诉讼费应退未退,其所述内容仅仅是根据外地法院存在的情况,推断南阳市各级法院也存在这种情况,实质上并无具体的举报投诉内容,即便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也无从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函》,称其在代理若干当事人退费时,发现南阳市各级人民法院存在大量诉讼费该退不退的情形,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南阳市各级人民法院对附件的1069个案件进行核查,未列举的案件依职权主动清退,并将所有未退还诉讼费的案件列表及当事人姓名、可退金额在财政局或人民法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申请人称在全国对所有法院开展同样行动,可能发生诉讼、财政部、最高院、最高检监督;称为防止南阳市各人民法院有针对性退费,故对当事人信息保密。被申请人于8月13日签收后,未作出回复。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根据《河南省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案》(豫财非税〔2020〕6号)规定,河南省财政厅按照职责权限,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省以下法院、检察院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财政票据等事项进行监督。被申请人不具备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监管的职责,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