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1-20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分享: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3号

 

申  请  人:尤X荣,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21975XXXXXXXX

住      址:方城县柳河乡XX村X庄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时大海,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  X,示范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

第  三  人:张X运,男,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80XXXXXXXX

住      址:宛城区工农路XXX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枣行罚决字〔2022〕370号),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第三人的殴打行为从重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5月与第三人相识并按照农村习俗办了婚礼酒席,但并未办理婚姻登记,后因感情不合分居。2021年12月14日下午,第三人因索要彩礼问题独自跑到申请人店里对申请人进行辱骂殴打,导致申请人左耳和头部严重受伤。申请人报警后,办案民警让申请人先去医院检查治疗,并将第三人带去派出所调查。2021年12月16日上午,第三人弟弟张X林到场后对申请人实施殴打。经鉴定,申请人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申请人在被第三人殴打后仅隔一天又遭受他人殴打,待申请人好转后便要求追究第三人责任并要求进行伤情鉴定,但被告知由于时隔太久,无法鉴定,该责任并不在于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罚款200元。现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重新作出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1年12月14日13时许,第三人因彩礼纠纷到申请人经营的制衣店与申请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第三人用右手击打申请人左面部,申请人报警并到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检查,检查结果为“双耳耳廓外观无畸形,左右耳外耳道正常,鼓膜未见穿孔”。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处警并安排申请人到医院进行诊治,对第三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随后安排申请人、第三人到社区民警处进行调解,申请人当时未表示异议,也未要求进行伤情鉴定。2022年9月6日,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时,申请人要求追究第三人在2021年12月14日对其进行殴打的责任,被申请人受理并委托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其间于2022年10月4日延长办案期限至60日,经查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被申请人向第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第三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2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第三人以殴打他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处罚程序合法。

第三人称:申请人对第三人恶意隐瞒年龄、婚史、身体疾病、子女状况,不愿意领取结婚证,也不愿在一起生活,不到一年时间就分居,还骗走了大约10万元左右,属于恶意骗婚,应当退还彩礼。2021年12月14日下午,第三人去申请人店里商议彩礼事宜,并没有打骂申请人,申请人报警称第三人打她,民警带第三人到派出所后,第三人接受了批评教育。2021年12月15日第三人并未到店内,12月16日张X林对申请人的殴打行为第三人并不知情。金X兰所作的证人笔录是伪证,二人系亲密朋友,合伙骗婚讹诈,且其当时并未在场,不具备证人资格。张X林殴打伤害案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公正,并已进行判决惩处。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与第三人于2018年5月举办婚礼,未领取结婚证,后二人感情破裂分居,双方因彩礼退还等问题发生纠纷。2021年12月14日下午13时左右,第三人到申请人店内商议彩礼退还事宜,二人发生纠纷,争执过程中,第三人用右手击打申请人面部。申请人报警后,民警让申请人到医院检查治疗,对第三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第三人写出检讨书,告知申请人到警务室调解,申请人同意后,被申请人处警意见认为“不构成案件”。2021年12月16日,第三人母亲李X阁、弟媳罗X到申请人店内谈彩礼问题,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罗X对申请人进行踢打,第三人弟弟张X林到场后,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经鉴定申请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2022年9月19日,张X林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2022年9月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要求追究第三人2021年12月14日对其进行殴打的责任,被申请人当日受案,对申请人的伤情提请鉴定。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9月9日作出《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认为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不具备鉴定条件,不予受理。

三、另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就诊病历显示,申请人双耳耳廓外观无畸形,左右耳外耳道正常,鼓膜未见穿孔。因医生告知其先观察两天,故申请人当时未申请进行伤情鉴定。

本机关认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第三人因彩礼纠纷用右手击打申请人面部,并在事后写下悔过书,其殴打申请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第三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申请人在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后报警,被申请人处警并对第三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检讨书,告知申请人到警务处进行调解,申请人同意后,认为该案“不构成案件”。2022年9月6日,申请人报警要求追究第三人责任,被申请人受理并对申请人的伤情提请鉴定,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被申请人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经延长办案期限、对第三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枣行罚决字〔2022〕370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20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