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3〕2号
申 请 人:马X龙,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73XXXXXXXX
住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居民点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时大海,任局长
第 三 人:徐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6XXXXXXXX
住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居民点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延期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