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3〕1号
申 请 人:马X龙,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73XXXXXXXX
住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居民点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时大海,任局长
第 三 人:徐X、张X印、张X斌、张X阳
住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常庄居民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枣行罚决字〔2022〕268号),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延期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