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1-19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分享: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2

 

   内乡县XX制衣有限公司

    地:内乡县王店镇XX

被申请人内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红鑫,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政府办依申复〔2022〕12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申请人称:2019年4月1日,原内乡县供销合作社棉麻公司将原棉花二厂的房屋租赁给陈某召,租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后陈某召将房屋出租给申请人作为办公场地使用。2021年4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内乡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载明原棉麻公司的土地由政府收回用于建设“中医药物流园”。申请人遂于2022年10月1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涉及的项目名称、征收决定、勘测定界图或征收红线图、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原棉花二厂的房屋已经在拆除中,建设项目已经在实施建设,且会议纪要也明确说明该区域要建设“中医药物流园”。《内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豫西南(内乡县)中药材基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中,也同意了案涉项目的初步设计,说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确实存在的,《答复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检索查询,被申请人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制作了《答复书》,告知了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书》于10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申请人办公场地原棉花二厂涉及的征收项目名称及征收决定、勘测定界图或征收红线图、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被申请人于10月24日制作了《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检索查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答复书》于10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申请人于10月27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政府信息公开以该信息实际存在为前提。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过检索后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向申请人送达,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定职责,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政府办依申复〔2022〕1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月19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