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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1-06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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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1

 

   人:X有,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82XXXXXXXX      址:方城县二郎庙乡XX

被申请人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委托代理人:王X峰,市交通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宛交执法罚字〔2022〕第140102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朋友新店开业在南阳帮忙,原计划2022年9月5日或6日返回驻马店。9月3日,一位乘客在XX顺风车平台下单,计划于9月5日中午从南阳机场返回驻马店市,后因地震原因乘客飞机改签,该乘客取消订单后联系申请人9月6日中午到机场接他。该乘客上车后,车子尚未启动,执法人员就对申请人车辆暂扣并随后进行了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2年9月6日,南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按照工作部署在姜营机场周边区域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执法人员在对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车上的乘客9月3日在XX顺风车平台下单,起讫点为姜营机场至驻马店市汝南县,由于航班取消,订单也随之取消,随后该乘客与申请人添加微信联系。9月6日11时20分左右,该乘客微信联系申请人,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申请人160元车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但无法当场出示道路运输证,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被申请人依法暂扣申请人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申请人接受现场处理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对违法事实表示认可,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9月7日被申请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申请人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已于当日缴纳完毕。

经审理查明:

一、2022年9月6日11时20分左右,被申请人在姜营机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载有1名乘客,该乘客在9月3日通过XX平台下单,约定9月5日行程为姜营机场至驻马店市汝南县。后因航班取消,双方添加微信联系。9月6日上午11时20分,该乘客乘坐申请人车辆,双方协商车费为160元,到达目的地后支付。申请人当场不能提供营运手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暂扣了案涉车辆。被申请人于9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9月7日的《陈述(申辩)笔录》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要求被申请人尽快处理。被申请人于9月7日向申请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二、《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一、《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五十二条,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参照《管理规定》执行。申请人驾驶私人小客车在姜营机场承揽乘客并提供驾驶服务,双方约定到达目的地后乘客支付160元车费的行为,符合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特征,被申请人按照《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执法录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未取得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拉载乘客并收取费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依据上述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二、《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立案,依法暂扣了案涉车辆,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依据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后,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于9月7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符合《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合法。

三、按照《管理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后开展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若需进行拼车或顺风车活动,为保障出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应当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通过免费互助或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形式进行共享出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9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宛交执法罚字〔2022〕第14010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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