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2〕42号
申 请 人:董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89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五勤务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908045483),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