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1号
申 请 人:杨X峰,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87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信臣路XXXXX住宅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南阳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涉嫌使用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电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于6月15日立案受理。9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该案件的处理结果、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责令整改情况、举报奖励发放流程等政府政务信息,被申请人于9月16日收件,一直未予答复。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于9月2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不予信息公开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现阶段该案件的办理进度,告知申请人将在案件办结后第一时间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申请人届时也可以通过“信用河南”和“信用南阳”网站查询到该案件的相关公示信息。申请人表示情况已知晓,希望被申请人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将结果进行反馈。
二、XXXXX小区属于政府整治楼盘,情况较为复杂。该小区二期未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故未接通市政居民用电,部分业主经政府部门协调允许入住,安装的574块电表未经强制检验投入使用。被申请人已责令该物业公司将案涉电表拆下交由第三方检验检测中心校验,并提交校验记录。由于涉及电表数量众多,事关业主的生活用电需求,加上受疫情和物业负责人员调动影响,案件调查工作中止。
三、目前,被申请人多次联系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负责人表示小区物业各项工作已陆续恢复,现已制订方案,准备分批次将涉案电表拆下送检。被申请人将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收到申请人反映XX物业管理的XXXXX小区存在转卖电力、安装不合格电表等行为,于5月11日进行了现场核查,经审批后于5月26日将立案审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于6月15日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了《举报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于9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该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责令整改执行情况、举报奖励的发放流程、方式和依据等。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责令整改情况,属于以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或对案件处理情况的咨询;申请公开举报奖励的发放流程、方式、依据,其性质亦属于咨询。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进行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行政机关针对咨询答复与否、如何答复,均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二、本案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原因之一是申请人在提出举报后一直未能获知举报案件处理进度,从高效便民、维护举报人知情权的角度出发,在申请人提出咨询后,被申请人应当将中止或延期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说明理由,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后,依法向申请人反馈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