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39号
申 请 人:盛X平,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55XXXXXXXX
住 址:宛城区建设东路XX小区
被申请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阳监管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转送告知书》(宛银保监消费投诉告〔2022〕380号)不服,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以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诱导销售等违规行为为由,于2022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11月24日作出《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转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投诉事项属于民事纠纷,申请人依法应当与华夏人寿南阳中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该投诉事项已按照《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转送华夏人寿南阳中支处理。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在本案中,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阳监管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应当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不具备审查该《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转送告知书》的法定职权,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