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开展“城乡规划年”活动,充分发挥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龙头和引领作用,做好总体规划和功能布局,找准实现路径,建立全域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整体谋划新时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综合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和统揽作用,为建设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了强有力的规划支撑和保障。
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同志就我市国土规划体系建设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国土空间规划基本知识
1.什么是国土空间规划?
答: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了全面部署。
2.国土空间规划的“五级三类四体系”是什么?
答:“五级”是从纵向看,对应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分五个层级,就是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三类”是指规划的类型,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四体系”是规划编制审批体系、规划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技术标准体系。
总体规划是行政辖区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修复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专项规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的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
3.什么是“三区三线”?
答:“三区”是指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国土空间。“三线”分别对应在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域、水域、海域等区域。永久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耕地。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城市、建制镇应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南阳市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目标及进展
1.南阳市全域规划体系建设目标是什么?
答:立足省域副中心城市发展定位,遵循经济发展规律,把握时代发展特征,通过精心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村庄规划,建立全域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整体谋划新时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综合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又充满活力、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市域国土空间格局,为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支撑。
2.南阳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答:为落实“城乡规划年”活动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我市积极推进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在《南阳市中心城区控制性单元规划》基础上,已完成16项城市更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其中13项已通过市委规委会审议,为中心城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提供规划依据。下一步,我市将在2022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16项城市更新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国土空间规划方案敲定后,2023年上半年完成中心城区165平方公里范围之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3.南阳市中心城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答: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优化城市功能,2022年,我市已完成《南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8-2035)》和《南阳市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乡规划年”活动要求,市直各部门已全面启动中小学布局、养老设施、市场外迁、城市地下管廊、给排水、停车场站、组团绿道等25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2022年底前提交初步成果,2023年上半年全面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4.南阳市中心城区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编制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答:为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建设品质,科学指导城市建设,我市不断加大城市设计的编制力度,选取白河一河两岸、独山片区、大学园区、高铁片区、航空港区等重点区域开展城市设计。对规划区域用地、功能布局、建筑及景观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利用土地,统筹安排空间格局、环境景观、旅游和交通组织,明确建筑体量与形态、色彩等控制和建设要求,打造充满地域人文精神、环境宜人的城市区域。目前我市已完成《南阳市携河发展战略研究暨白河一河两岸城市设计》编制工作,规划已获市政府批复投入使用,指导白河一河两岸生态经济带建设。《独山片区城市设计》目前正在积极开展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等工作,规划范围包括京宛大道、白河、仲景大道、南水北调干渠围合区域,重点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提升城市建设品质。
5.南阳市村庄规划编制情况如何?
答:立足现有资源条件和发展基础,我市因地制宜、因村制宜,探索平原区、伏牛山区、桐柏大别山区等地区城乡融合发展机制,统筹安排生态、生产、生活空间,不断加快全市村庄规划编制进度,落实乡村振兴战略。2022年,已根据“城乡规划年”活动要求,在全市范围启动4500个村庄规划编制任务,2022年底前完成1000个村庄规划,尽力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宜居宜业、富有活力的美丽村庄,为村庄建设提供规划支撑,助推乡村振兴。
现行土地政策
1.我国的土地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指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1991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时正式将土地基本国策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我国的基本土地制度是什么?
答:经过长期实践,我国现已形成了以公有制为基础,以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为主线,以用途管制、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
在土地所有制度方面,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土地公有的两种所有制形式: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在土地使用制度方面,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制度,逐步建立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3.什么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所有权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国务院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什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法律中除国家土地所有权外的另一种土地所有权。
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①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如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民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自留地是指我国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荒山和荒坡。③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集体所有。
用地要素保障政策
1.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有关规划规模、布局、结构等过渡期政策如何衔接?
答: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有关规划规模、布局、结构等过渡期政策衔接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执行。过渡期,对于超出现行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如进行规划调整,应与“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不冲突,符合在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和时序安排等总体要求,符合项目涉及地区的土地用途、强度和规模,并按照现行法规和法定规划的管控规则与程序要求进行。农用地专用手续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与项目类型无关。
2.如果已完成“三区三线”划定,在具体项目办理选址或土地征转时,可否直接以详细层面规划(控规、村规)作为依据,办理项目规划用地手续,不再参考总体层面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答:具体项目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时,首先应依据市、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确保项目符合规划。在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覆盖到的区域,具体项目办理选址意见书时,可直接以详细规划作为依据,覆盖不到的区域可依据市、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3.能否适当调整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范围,将重大民生、特殊项目以及普通省道、干线航道、农村道路等项目纳入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
答:目前,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的,需严格进行论证。①重大民生、特殊项目以及普通省道、干线航道等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级要求,建议由地方上报并积极申请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清单,自然资源部将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保障用地需求。②农村道路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照上级要求,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调出原永久基本农田。对达到农村公路建设标准的,建议按照划定规则,做好建设布局安排,调出原永久基本农田。也可在后期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进行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