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147号
申 请 人:刘X权,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4XXXXXXXX
杨X更,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55XXXXXXXX
杨X登,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5XXXXXXXX
杨X东,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0XXXXXXXX
住 址:邓州市裴营乡XX村
代 表 人:刘X权
被申请人: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俊峰,任市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告知书》)部分答复内容不服,于2022年9月26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延期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告知书》中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事项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被纳入南邓高速邓州段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申请人于8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8月26日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书》,其中对于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认为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其不负责公开,该项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并不是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河南省南邓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制作评估报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系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河南省南邓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进行。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系征收土地前期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未公开的部分也向申请人说明了理由,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南邓高速邓州段建设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被申请人于8月19日签收,于8月24日作出《告知书》,向申请人公开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南邓高速项目为省重点项目,项目业主为省交投集团,邓州市主要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前期邓州段的征地拆迁工作,故以上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信息。
二、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发布《邓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1〕第13号),拟对相关区域土地进行征收用于交通公路项目建设,该公告载明,启动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由邓州市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全面调查。2021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至邓州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EMS:1228298556562)。
本机关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本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系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与事实不符,该告知行为不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第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无法提供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明显错误或者答复内容明显不当,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申请人已经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在《邓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布后,已于2022年10月10日向申请人邮寄公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依法应当确认《告知书》违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年第12号)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