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144号
申 请 人:陈X兰,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58XXXXXXXX住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XX村1组
被申请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铁环,任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的部分答复内容不服,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称“您申请公开的征收XX村一组土地的面积、征收土地面积的分户清单、土地补偿费的兑户分配清单等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新店乡XX村村民委员会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该答复不符合《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申请的信息系多年前的信息,且当时均依法公开过。2.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已告知其向XX村村委会查询。3.申请人援引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系2019年由自然资源部颁布实施,2019年以前的公开行为不应适用。且该规范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适用,不应当由此约束被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许平南高速公路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征收XX村一组土地的面积、征收土地面积的分户清单、土地补偿费的兑户分配清单。2022年5月2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复决〔2022〕89号),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于8月10日作出《答复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1.许平南高速公路征收土地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不掌握,建议向南阳市自然资源局了解获取。2.征收XX村一组土地的面积、分户清单、土地补偿费的兑户分配清单等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建议向新店乡XX村村民委员会了解获取。
本机关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村务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答复书》告知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收XX村一组土地的面积、征收土地面积的分户清单、土地补偿费的兑户分配清单等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建议申请人向XX村村民委员会咨询。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复议决定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作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