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143号
申 请 人:谢X茂,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71981XXXXXXXX
住 址:内乡县余关镇XX村
被申请人:内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红鑫,任代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政府办依申复〔2022〕6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内乡县余关镇XX村承包近四亩土地,在其上有养殖场一处,申请人在2018年曾领取承包地的林地补贴。2022年7月,余关镇工作人员和XX村村委会告知申请人,四亩土地已调整为基本农田,要求申请人平整土地,将土地上的养殖场、杨树等苗木全部拆除,但申请人并未见到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也未见到被申请人将划定的基本农田予以公告。2022年8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养殖场所占集体土地及周边土地的有关信息。202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项信息不存在,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答复明显不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制作和保存《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在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的行为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检索查询,被申请人未制作、保存相关信息,无法进行提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制作了《答复书》,告知了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该信息制作和保存的行政主体,建议申请人向内乡县自然资源局查询,同时告知了申请人内乡县自然资源局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答复书》于8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被申请人与余关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被申请人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在XX村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体现被申请人在XX村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的材料。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后,于8月15日制作了《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建议申请人向内乡县自然资源局查询,告知了申请人内乡县自然资源局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答复书》于8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公开以该信息实际存在为前提。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过检索后发现未制作或保存该信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向申请人送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答复书》告知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型,建议申请人向内乡县自然资源局查询并告知了申请人内乡县自然资源局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政府办依申复〔2022〕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