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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34号

发布时间:2022-12-02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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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234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71989XXXXXXXXX

      内乡县湍东镇XX村XX号

委托代理人:刘X旺,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X,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内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红鑫,任代县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征收决定及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和相关批准文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湍东镇XX村村民,有两块耕地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2022年9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其在湍东镇XX村区域的土地征收决定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和相关批准文件。9月2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政府办依申复〔2022〕9号),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建议向内乡县自然资源局查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信息。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其在湍东镇XX村区域的土地征收决定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和相关批准文件。经检索查询,被申请人未制作、保存相关信息,无法进行提供。被申请人于9月19日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政府办依申复〔2022〕9号)并告知了申请人。根据该信息的制作和保存主体,建议申请人向内乡县自然资源局查询,告知了申请人内乡县自然资源局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9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其在湍东镇XX村区域的土地征收决定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和相关批准文件。经检索查询后,被申请人于9月19日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建议申请人向内乡县自然资源局查询,告知了申请人内乡县自然资源局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9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公开以该行政机关实际存在该信息为前提。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查询后,于9月19日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建议申请人向内乡县自然资源局查询,告知了申请人内乡县自然资源局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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