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33号
申 请 人:李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71989XXXXXXXX
住 址:内乡县湍东镇XX村XX号
委托代理人:刘X旺,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 X,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内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红鑫,任代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依法公开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发放记录及发放明细”。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湍东镇XX村村民,有两块耕地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2022年9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被征收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发放记录及发放明细。9月2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向内乡县湍东镇人民政府查询。”被申请人作为土地征收的补偿义务主体,应当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该答复却称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并建议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实质上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其被征收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发放记录及发放明细。经检索查询,被申请人未制作、保存相关信息,无法进行提供。被申请人于9月19日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政府办依申复〔2022〕8号)并告知了申请人。根据该信息的制作和保存主体,告知了湍东镇人民政府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建议申请人向湍东镇人民政府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9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其被征收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发放记录及发放明细。经检索查询后,于9月19日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内乡县湍东镇人民政府查询,告知了申请人湍东镇人民政府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9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检索查找,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告知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建议申请人向湍东镇人民政府查询,告知了申请人湍东镇人民政府的联系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