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36号
申 请 人:陈X印,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81964XXXXXXXX
住 址:社旗县城郊乡双庄村XX庄
被申请人:社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关文波,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社政复决〔2022〕25号),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25日接到省政府转送材料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对社旗县潘河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2年9月2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潘河街道办事处已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并告知了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于10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社政复决〔2022〕25号),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由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申请人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30日
抄送:社旗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