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142号
申 请 人:毕X强,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62XXXXXXXX
住 址:宛城区人民路XX新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负 责 人:姜 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908109124,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斑马线时,行人站在斑马线上打电话,让申请人先走,申请人才开车通过,被申请人不应作出处罚。
被申请人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2022年9月5日12时35分左右,驾驶车辆行驶至人民路人民公园西门时,因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道路电子监控设备记录。2022年10月1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口头告知了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依据,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认为有异议,向被申请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认为其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给申请人。《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一、《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九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二百元罚款。在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被道路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图片显示,申请人到达违法地点停止线前时,该行人并未停止行走,申请人在12时35分37秒至38秒一秒时间内驾车通过人行横道,行人随即向前继续行走。申请人以行人正在打电话未行走为由主张撤销处罚,缺少事实依据,该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908109124)。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