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31号

发布时间:2022-11-22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分享: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231


    人:X明,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81972XXXXXXXX

      社旗县太和镇闫店岗自然村XX岗

被申社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关文波,任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社旗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社政土公〔2021〕3号,以下简称《拟征地补偿方案》)不服,于2022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拟征地补偿方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社旗县太和镇闫店岗村合法种植花椒园,因焦作至唐河高速公路方城至唐河段(社旗县段)工程项目用地而被征收,2022年6月遭遇强制清表,但补偿安置问题一直未予落实。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得知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补偿方案公告》,确定案涉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征收标准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以下简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但《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重新修订,且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6日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河南省林业局重新就经济林补偿标准进行制定,河南省林业局于2020年11月9日对经济林补偿标准作出新规定,因此,《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所依据的文件在上述新规实施后已经失效,其确定的补偿标准与上位法规相冲突,不应当适用,本案的青苗费用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新标准执行。

被申请人称:

一、案涉项目土地征收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征收。2021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发布《拟征地补偿方案》,明确了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安置途径及开发用途、补偿安置方式、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等,公告期为30天。被征收土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不服的,应该在公告期内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相关权利人在公告发布后30天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听证,该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生效。2021年4月14日,社旗县太和镇人民政府、闫店岗村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均在现场进行了附属物的清点登记并签字确认,社旗县价格中心认定金额为38400元。社旗县太和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7日与闫店岗村委会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青苗及其附属物补偿协议书》并支付补偿款项,申请人的补偿款已由闫店岗村委会分配到位。

二、《拟征地补偿方案》中的青苗补偿费适用《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文件,符合国家标准,并无不当。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拟征地补偿方案》发布于2021年1月23日,并不适用新条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在2019年发布通知,授权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更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明确调整时间为原则上2-3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要及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于2018年3月23日公布,至《拟征地补偿方案》发布时,尚未到达调整期限,仍然合法有效。该文件与《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否冲突,并不影响对申请人土地的征收问题,被申请人拟征收的闫店岗村土地并未涉及林地问题。

经审理查明:

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发布《焦作至唐河高速公路方城至唐河段(社旗县段)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于2021年1月13日发布《拟征地补偿方案》,公告载明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按照《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据实补偿,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拟征地补偿方案》载明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该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二、2021年4月14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地面附属物进行清点,涉及土地面积为1600㎡(约2.4亩),共计花椒树2560棵,由县直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及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经社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15元/棵,合计金额38400元。社旗县太和镇人民政府与太和镇闫店岗村委于2021年4月27日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本次征收该村土地304.3635亩,其中耕地293.7亩,其他土地10.6635亩。

三、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4月23日作出批复,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社旗县、方城县、唐河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719.3168公顷、未利用地20.876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3.5687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6054公顷、未利用地2.73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3224公顷。上述土地作为焦作至唐河高速公路方城至唐河段工程建设用地。

本机关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由上述规定可知,《拟征地补偿方案》系被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前进行的征求意见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且被申请人在2021年1月13日作出《拟征地补偿方案》系后即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在征地区域内进行张贴公示,申请人迟至2022年9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2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