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2〕39号
申 请 人:白X龙,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80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躬耕路XX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901400336873),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