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35号
申 请 人:张 X,男,身份证号4113281990XXXXXXXX
住 址: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XX社区
被申请人:唐河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唐河县公安局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压案不查等行为,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后,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追究被申请人办案刑警的违纪违法责任。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20〕33号)之规定,对唐河县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依法向唐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外,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系要求复议机关查处办案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该复议申请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申请人本次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