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34号
申 请 人:张 X,男,身份证号4113281990XXXXXXXX
住 址: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XX社区
被申请人:新野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新野县公安局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新公刑不立字〔2022〕18号),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后,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对案外人张某克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的控告,被申请人于10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张某克无犯罪嫌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20〕33号)之规定,对新野县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依法向新野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外,本案被复议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系刑事立案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申请人可按照上述规定另行主张权利。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