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24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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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我市两级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并发布我市两级法院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我市两级法院持续加大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力度,切实为企业解决涉法涉诉等方面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截至11月20日,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涉企合同、公司、金融等一审案件7.09万件,服判息诉率达到90.84%,同比提升0.61个百分点,为企业节省诉讼费用6100余万元。

案例1
诉前调解 企业收回货款

北京某文化公司与方城某公司存在图书供货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方城某公司欠北京某文化公司货款15万元。今年8月份,北京某文化公司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方城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北京某文化公司对方城某公司遇到的经营困难表示理解,双方就所欠货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确定了今后的合作愿景。随后,北京某文化公司撤回了起诉。


案例2 立足共赢 化解企业纠纷

2017年,江苏某建设公司承建了南阳某房地产公司一住宅项目。因双方在工程价款方面产生争议,建设公司将房地产公司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材料款等共计1亿余元,同时申请对房地产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和127套房产进行查封。


合议庭人员多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就欠付工程款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案例3


侵占公司财物 获刑五年

何某系某养殖公司过磅员。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何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采用以少称多等方式侵占公司财物。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何某共收到客户支付的赃款80万余元,何某获利4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客户将公司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定罪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后,办案人员建议企业通过健全制度填补管理漏洞。

案例4


强迫交易敲诈勒索 判刑罚款

刘某等人以帮助某项目部看守工地为名,强迫某混凝土供应商以每立方米混凝土20元向其提成,而后又强迫对方退出供应。随后,刘某等人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居间合同,要求该公司以每立方米12元向其提成。这些提成被刘某等人分赃,刘某分得赃款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且假借居间合同名义敲诈勒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刘某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定罪量刑准确,应予以维持。



案例5


回购股权抵偿债务 巧解纠纷

裴某、王某、张某系某玉矿公司原始股东,三人将股份转让给李某,转让价3600余万元,但李某仅支付800万元。今年年初,裴某、王某、张某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2800余万元。


办案法官提出让裴某等人回购公司股权抵偿债务的调解思路。对办案法官这一提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赞同。随后,办案法官指导玉矿公司召开股东会,在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出具调解书,并指导双方当事人完成股权交割。



案例6


增加担保人 助企解决还款难


2020年,南阳某乳业公司先后与某银行南阳分行签订3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1500万元。因乳业公司未按时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乳业公司及保证人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还本付息。乳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乳业公司负责人到庭说明上诉原因是企业经营困难,如果执行,企业将遭受重创,希望法院予以调解,宽限还款时间。法官快速制定调解方案,提出由乳业公司再行提供资信较好的案外人担保,在两年内分期分批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一致同意该调解意见。



案例7


占有垫支款项 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叶某系南阳某实业公司业务人员。2021年年初,袁某将刘某一项目介绍给叶某所在的公司,叶某安排人向刘某转账20万元,叶某向袁某微信转账2.6万元。2021年9月,刘某扣除相关开支后,向袁某转账14万元。公司主张刘某向袁某转账的14万元及叶某向袁某微信转账的2.6万元系公司资金,要求袁某予以返还。一审法院支持了袁某的抗辩理由。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向刘某转账的20万元系公司预先垫付的项目前期费用,刘某将未使用的14万元前期费用通过袁某返还后,袁某应当返还公司或者叶某,袁某未予返还且占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案例8


快速解封 避免企业预期违约

徐某与南阳某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认定科技公司欠徐某4万余元加工费用。科技公司提出上诉。


二审中,徐某向法院申请对科技公司部分设备进行查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法官了解到科技公司急需处理该批设备以回笼资金且已约定交付时间,长期保全可能造成科技公司违约风险。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执行、审判部门会商,而后向科技公司释法析理。最终,科技公司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法院解除了对科技公司急需处理设备的查封。



案例9


诉执对接 助企快速追回欠款

孙某系某饭店经营者,其经营场所系租赁南阳某商贸公司美食城。因美食城经营困难,商贸公司欠付孙某1.7万余元营业额未予返还。2022年7月,孙某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孙某1万元押金及1.7万余元营业款。判决生效后,商贸公司未积极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快速将案款执行到位。

案例10


运用司法手段 激活市场动能

某食品公司是西峡县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因经营不善,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审查。在破产审查期间,法官了解到该企业生产销售渠道完备且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建议该企业向法院递交重整申请。


今年10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与清算审判庭根据该企业的申请,到该企业召开座谈会。座谈会上,债权人代表均对该企业的重整价值给予充分肯定,一致表示支持企业进入重整程序。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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