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30号
申 请 人:童X龙,男,公民身份号码3603121989XXXXXXXX
地 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南坑镇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书面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予处理。
被申请人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后,已于8月29日将投诉转至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邓州市作为原河南省直管县时,已取得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放的“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审批权限,该权限一直由邓州市自行掌握,被申请人并未接到省市场监管局要求收回该项审批权限的行为。邓州市划归地方后,我省继续实施“放管服”改革,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备“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的审批、监管权,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办理该投诉,申请人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实名投诉举报信》,反映邓州市聚和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存在非法销售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医疗器械,其生产的“医用冷敷贴”产品存在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签收,于8月29日移交至被投诉人所在地的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二、另查明,邓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对被投诉举报人邓州市聚和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情况进行公示公告。
本机关认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经查询得知被投诉举报人的住所地在邓州市,且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该项管理职能,于是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交由有管辖权的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已经履行了上述规章规定的登记转办的法定职责,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因案涉投诉举报已转送至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应由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对案涉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职责,申请人如对该局的投诉处理不服,应依照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