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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134号

发布时间:2022-11-15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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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2134

 

   人:X红,女,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78XXXXXXX住      址:西峡县五里桥镇XX村XX组

委托代理人:王X先、马X伟,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党俊伟,任主任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2022年8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中止审理,现已恢复审理并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予以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中关村南阳科技产业园溧源路(高新区段)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入户调查登记表、房屋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地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于7月4日签收后,一直未予回应。

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材料,向本机关提交了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签字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照片资料。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中关村南阳科技产业园溧源路(高新区段)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入户调查登记表、房屋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地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于7月4日签收,未作出答复。

二、2022年8月24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9月8日向本机关提交申请人本人签字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照片证明材料,该申请书以申请人已收到所需信息为由,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向申请人进行核实,申请人称该撤回申请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本机关恢复审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证明其依法履责的书面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签名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本机关依法予以了核实,申请人对该撤回申请不予认可,不能视为有效撤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了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属于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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