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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133号

发布时间:2022-11-07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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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2133

   人:X普,女,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68XXXXXXXX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茶庵乡XXX

申请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孙大明,任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部分答复内容,2022年8月16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及延期审理后,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答复书》中第6项答复违法。

申请人称:征地拆迁补偿事关被拆迁人的个人权利,分配的公平与否只能在分配数据中体现。被申请人以公开信息的主体较大、涉及他人隐私、档案封存为由不予公开,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合理期限内一一进行了回复,其中第六项“南阳月季园及配套工程补偿安置总额的分配清单”,因涉及数百户涉迁人员信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明细资料等多项隐私,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公开。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南阳月季园及配套工程房屋征迁补偿、安置费、占地面积、总拆迁户数、面积、补偿安置总额及分配清单”。被申请人于8月12日作出《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了南阳月季园及配套工程区域内村庄房屋征迁安置发放补偿款数额、占地面积、总征迁户数;关于补偿安置款分配清单,告知申请人因申请公开信息的主体较大、涉及他人隐私,同时档案已经封存,不予公开。

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姜营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说明》,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6项信息涉及数百户涉迁人员的个人信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涉迁补偿金额等明细资料,涉及他人隐私,未予公开。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由本机关制作或保存、是否可以公开等情形进行逐项审查认定并作出答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以分配清单主体较大、涉及他人隐私、档案已经封存为由不予公开,但未向本机关提交征求涉及隐私的第三方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主体较大、档案封存也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法定事由,被申请人对该项申请作出的回复内容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8月16日作出的《答复书》中第6项的答复,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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