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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131号

发布时间:2022-10-28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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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2131

 

   人:郎X林,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71XXXXXXXX            

                  褚X玉,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68XXXXXXX

                   X茹,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74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七里园乡XX村4组

申请卧龙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杜  勇,任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X易,卧龙区政府电子政务办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14号,以下简称《答复书》),2022年9月21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

申请人称:温凉河安置房建设项目占用卧龙区七里园乡8亩土地,《答复书》却称批准机关为宛城区人民政府,无“一书四方案”,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基于便民原则,被申请人征询了卧龙区自然资源局,卧龙区自然资源局回复称案涉项目不属于该局管理权限范围,建议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被申请人经过综合研判,作出《答复书》,建议申请人向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咨询,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8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宛城区城市更新第四片区温凉河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被申请人于8月26日收到申请,向卧龙区自然资源局、卧龙区七里园乡政府征询意见后,于9月9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项目为2021年宛城区城市更新第四片区温凉河安置房建设项目,项目占用土地大部分属于宛城区,卧龙区占地约8亩左右,该项目的所有征迁、土地报批手续均以宛城区为主体。您们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存在,建议向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咨询,地址为宛城区建设路666号宛城区政府4楼,电话:0377-63636192。”《答复书》于9月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过查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告知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案涉项目以宛城区政府为主体,建议申请人向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咨询,并告知了申请人联系方式,符合上述规定,《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9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1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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