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130号
申 请 人:张X克,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66XXXXXXXX
住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XX村1组185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孙大明,任主任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一直未进行答复。
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要求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并无不妥。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南阳市财政局向被申请人拨付的1650万养殖户关闭搬迁补助金中,支付给新店乡和新店乡XX村养殖户的兑户分配清单。
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8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2〕12号),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信息的主体为张楼村所有养殖户,涉及他人财产隐私问题,请补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重新提交。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涉及他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应当如何答复有明确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他人隐私,应当依法进行答复,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缺少法律依据。此外,被申请人于7月21日收到申请,于8月17日作出答复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明显超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补正期限。因此,应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