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28号
申 请 人:张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61976XXXXXXXX
住 址:内乡县城关镇新民路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勤务大队
负 责 人:范登年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341201549801,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于2022年9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送达《处罚决定》,申请人所在的网约车公司审车时,也并未提及违章事项,不应该再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4日9时15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南阳市工农路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后,申请人提出了异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制作了《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明确表示拒收,执勤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并在《处罚决定》上注明拒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迟至2022年9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