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政复决〔2022〕129号
申 请 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X地质勘查院
住 址: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XX号
委托代理人:侯X苗,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阳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余广东,任局长
第 三 人:南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作出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以下简称《缴纳决定》)不服,于2022年8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缴纳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是本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主体。根据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协议,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文化小区开发项目的债权债务及遗留问题。接到被申请人通知后,申请人已第一时间向被申请人说明情况,并督促第三人及时缴纳落实相关费用。此外,文化小区已建成十年之久,即使有补缴的费用,也已超过了时效。
被申请人称:案涉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过程中,申请人均是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的建设方,按规定应当承担配套费的缴纳义务,《缴纳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系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X地质勘查院文化小区项目建设方,于2007年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核定后,于2022年3月17日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作出《不动产办证类问题楼盘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文化小区项目处置化解现状核实情况说明函》,核实申请人为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核准建设的地上建筑面积为47084.3㎡,实际地上建筑面积为54447.05㎡,超建面积为7362.75㎡。
二、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算,文化小区超建部分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为883530元。2022年4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南阳市财政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催缴通知单》(宛财政催缴〔2022〕第73号),告知申请人应于7日内按照120元/㎡的标准补缴文化小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883530元。申请人未予缴纳,被申请人于6月2日作出《缴纳决定》,要求申请人在7日之内予以缴纳,逾期不履行、不复议、不诉讼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认为:
一、《缴纳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53号)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21〕31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或核发规划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应当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建筑项目面积增加、用途或性质发生改变的项目(包含已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变更部分需按照120元/㎡的标准缴纳城市配套费。上述规定系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作为被申请人作出《缴纳决定》的依据。
申请人于2007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建设的地上建筑面积为47084.3㎡,实际地上建筑面积为54447.05㎡,经核算,地上超建部分应当缴纳的配套费数额为883530元。被申请人作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主体,在申请人未按照《催缴通知》要求缴纳城市配套费的情况下,适用上述规定作出《缴纳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并无不当。
二、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配套费缴纳的相关文件规定,城市配套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或核发规划许可证后一个月内足额缴纳,即城市配套费的征缴对象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载主体。申请人主张与第三人之间签订了协议、该项目的遗留问题应当由第三人负责处理,但并未提交规划许可主体变更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仍是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认定的案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城市配套费的缴费义务。若申请人与第三人存在相关协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主张权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实地核定案涉项目的超建面积,于2022年4月1日作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计算表》,被申请人据此作出《催缴通知》及《缴纳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本次征缴超过法定时效的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6月2日作出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