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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126号

发布时间:2022-10-24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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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126

 

   人:X青,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64XXXXXXXX

              X瑞,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66XXXXXXXX

     址:卧龙区蒲山镇槐树湾X组

委托代理人:姬X波、何X江,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郝以昆,任局长

    人:中南钻石有限公司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2年7月20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宛人社工伤不认字20229号)不服,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之女武X文在2022年1月1日晚上下班后骑行回家,依照其日常生活习惯,先到自己经常居住地北侧700米左右的父母家吃饭,再返回经常居住地居住。案发当天武X文到父母家楼下发现灯未亮、门关着,随即调头回自己的居住地,行至居住地对面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同等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称:武X文已到其父母家,又从父母家返回时发生事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第三人称:武X文在电工组常白班岗位工作,公司不负责其食宿。事故当日武X文参加完元旦庆祝活动后,在办公室一楼参加分公司电工组召开的班组基础管理会议及相关培训,培训期间,武X文通过企业微信进行下班打卡,会议进行至19时30分左右结束,武佩文于19时35分左右离开公司西门岗。公司到武X文亲友走访过程中得知,其日常生活习惯是下班后到其父母家吃饭,随后返回经常居住地休息。根据证人赵X敏介绍,事故当天看到武X文未进家门即调头向南返回。第三人认为其行动轨迹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此外,武X文19时35分离开公司西门岗,至19时54分发生交通事故仅有19分钟间隔,应当属于上下班的合理时间,根据事故认定结论,武X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其本次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经审理查明:

一、武X文生前系第三人电工组常白班职工,申请人系武X文父母。武X文男友魏X星系第三人合成车间职工,平时在公司食宿。武X文、魏X星于2019年1月21日举办婚礼,未领取结婚证,未生育子女。魏X星购置的房屋位于S234省道柳树店桥北头,系二人经常居住地,与工作地距离约3.6公里,电动车骑行15分钟左右。武X文父母家位于武X文居住地向北700米左右路西,电动车骑行约2-3分钟。

二、2022年1月1日19时35分左右,武X文下班后骑电动车离开公司,沿仲景北路自南向北骑行回家,到父母家门口未进家门即向南折返回其本人住所地,于19时54分左右,在S234省道自北向南左转弯向东时,与一辆货车相撞,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11303120220000002号),认定武X文负事故同等责任。

三、2022年1月25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武X文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材料后,被申请人于3月7日受理,4月28日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事由消失后,于7月11日恢复认定程序,于72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机关认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或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均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在本案中,武X文在事故当天到其父母家门口发现家中关门且未亮灯,未进家门随即返回其自己住所地。结合武X文住所地距父母家较近、平时独居较多、惯常在父母家吃饭后返回住所地居住的生活习惯,以及当天19时35分下班至19时54分发生交通事故仅间隔19分钟的时长等因素,武X文到达父母家时,该下班过程并未结束,其自父母家门口未作停留径直返回经常居住地的过程仍可视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被申请人未结合武X文的生活习惯、活动路线、交通方式和发生事故的时间,机械认定其事故地点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宛人社工伤不认字20229号),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决定后依法重新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0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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