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27号
申 请 人:尹X超,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61941XXXXXXXX
王X英,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61945XXXXXXXX
尹X戈,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61972XXXXXXXX
住 址:内乡县城关镇书院路XX号
委托代理人:杨X文、刘X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红鑫,任代县长
委托代理人:朱 X,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向申请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且未经法定程序于9月8日强行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称:作出强拆决定及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是内乡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并未实施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房屋位于内乡县城关镇东和路XX号,证载所有权人为尹X超。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13日、2012年4月17日作出《公告》及《内乡县县衙历史文化街区建设安置方案》,决定对东至剧院东墙,西至菊潭大街,南至县衙大街,北至书院路的区域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内乡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作为具体征收实施单位。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二、2022年8月10日,内乡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作出《强制搬离通知》,要求申请人在3日内搬离,在申请人未搬离的情况下,内乡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8日组织拆除了案涉房屋。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是内乡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内乡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申请人本次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