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120号
申 请 人:冯X创,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84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七里园乡XXX校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军林,任主任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一直未予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卓越·XXX”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是由原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建设厅监制的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经双方确认后,开发商通过联机备案专网打印正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该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并非该申请事项的公开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卓越·XXX”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被申请人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视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