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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26号

发布时间:2022-10-15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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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226

 

    人:X皓,男,公民身份号码3622331994XXXXXXXX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苑XX单元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书面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南阳XXX商贸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予处理。

被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后,已于5月5日将投诉转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以下简称“宛城分局”)办理。宛城分局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办理该投诉案件,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以宛城分局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信》,反映南阳XXX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红石榴多肽修护面膜”属于不合格化妆品,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30日签收,于5月5日移交至被投诉人所在地的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区分局处理。

本机关认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经查询得知被投诉人的住所地在南阳市宛城区,于是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交由有管辖权的宛城区分局承办,已经履行了上述规章规定的登记转办的法定职责,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因案涉投诉已分送至宛城分局,故应由宛城分局履行对案涉投诉进行处理的职责,申请人如对宛城分局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应依照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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