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2〕34号
申 请 人:吴 X,女,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87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靳岗乡田洼村XX组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 洋,任局长
第 三 人:叶X军,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75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靳岗乡田洼村XX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公百行罚决字〔2022〕319号),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