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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25号

发布时间:2022-10-14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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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2〕25

 

   人:X秀,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50XXXXXXXX

           X海,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60XXXXXXXX

           X杰,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64XXXXXXXX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XX

被申请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铁环,任乡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77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编号:412022062993031),于2022年7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曹X来因为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过行政处理申请。因被申请人未作出处理,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予处理,而是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形式结案,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向南阳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马X彬等三人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随后申请人并未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马X海于2022年通过电话向被申请人反映公共出路被曹X来违法占用的问题,被申请人展开了调查,并向马X海制作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处理意见由新店乡XX村村委会《情况说明》相支撑,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合法合规。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处理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曹X来违法建房占用公共通道一事,给予拆除违法建筑、腾出公用通道的处理决定。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宛政复决〔2020〕55号),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处理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曹X来宅基地占地面积小于其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面积,未发现多占问题,于2021年7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申请书答复》,告知申请人提供正式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与相关证据,以便下一步处理。

二、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重新提出申请的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接到申请人电话反映曹X来房屋占用公共出路问题,于7月7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为:1.经调查,曹X来房屋建设于2011年,持有《宅基地使用证》一份,后继承其伯父房屋一处,现有房屋面积846㎡,并未超面积搭建。2.申请人三家房屋建于2009年,当时与曹X来房屋并无公用出路,三家的公用出路在房南,曹X来房屋建设时将自家半段出路封堵,不存在影响申请人出路的问题。经查证,曹X来房屋建设时,设计施工放线人员为马X海,充分证明建房时几家无争议。4.被申请人接到相关反映后,由乡村建部门、土地部门和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曹X来房屋不存在违法占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正式申请书与相关确切证据,以便下一步具体处理。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本次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在2020年4月17日提交的《行政处理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拆除曹X来的违法建筑、腾出公用通道,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申请书答复》,告知申请人提供正式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与相关证据,申请人并未提出申请。申请人在2022年6月通过电话向被申请人反映曹X来房屋占压公共出路的问题,属于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的申诉、信访行为。被申请人接到问题反映,进行调查后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调查处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申请人若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对争议区域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明确,可按照上述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正式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及相关证据,由被申请人争议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本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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