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24号
申 请 人:李X杰,男,身份证号4451221984XXXXXXXX
住 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4月26日签收。2022年5月1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短信通知被举报人拒绝调解,但举报内容进一步核查,但是一直未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
被申请人称: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对南阳市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食品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立案调查,并于5月18日向申请人短信告知立案情况,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XX食品公司销售的“高钙益生菌驼奶固体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于4月26日签收,于5月11日就申请人的诉求与被举报人进行调解,被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5月12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5月16日,被申请人对创来食品公司涉嫌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行为立案调查,并于5月18日通过短信形式告知了申请人立案结果情况。8月8日,被申请人对创来食品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依法开展了调查并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因XX食品公司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调解并告知了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投诉事项的处理规定。被申请人于5月16日对XX食品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于5月18日向申请人短信告知立案情况,已履行了市场监管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后续对XX食品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理,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申请人的个人利益,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