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116号
申 请 人:程X源,男,身份证号3402041989XXXXXXXX
住 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XX小区XXX丰巢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庄工区分局对投诉举报事项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2年8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反馈办理结果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履职申请》,但一直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是否对举报事项立案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核实。经查,申请人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庄工区分局邮寄的《举报投诉履职申请》,投递结果反馈为已签收,但官庄工区分局收发室答复称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被申请人已要求中国邮政提供该单号信件的签收证明材料,但中国邮政一直未能提供。2022年以来,官庄工区分局共收到针对本案被投诉举报人南阳XXXX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工单11起,均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圆满办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庄工区分局邮寄《举报投诉履职申请》(单号:XA76264058637),反映南阳XXXX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康耳净宠物滴耳液”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该信件的快递单号显示5月16日“南阳市,已签收,物业:门卫室乔”。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反馈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
本机关认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申请人以邮政挂号信形式邮寄的举报投诉信在2022年5月16日由官庄工区分局收发室签收后,应视为已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查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行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