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2〕23号

发布时间:2022-09-20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分享: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223

 

    人:屈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2XXXXXXXX

     址:邓州市文渠乡殷洼村XX

被申邓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登科,任代市长

申请人以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邓州市房屋征收办”)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2022年7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邓州市房屋征收办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向邓州市房屋征收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其房屋涉及的征收项目相关信息,征收办于6月19日签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

一、邓州市房屋征收办是隶属于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作为复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本次行政复议适格被申请人。

二、邓州市房屋征收办已履行法定职责。由于邮政部门投递失误,房屋征收办于2022年7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收到申请后即与申请人联系并作出答复,申请人已于7月29日当场签收。

审理查明:邓州市房屋征收办前身原邓州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于1991年成立的邓州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2013年12月更名为邓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隶属于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本机关认为:邓州市房屋征收办系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申请人对其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以邓州市房屋征收办为被申请人,向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9月20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