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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112号

发布时间:2022-09-17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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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112

 

   人:X尧,女,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93XXXXXXXX

      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街道团结路XX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姜江,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人

申请人对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90735142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不服,2022年8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违法地点双向车道隔离带中心无辅助信号灯,前车货物装载较高,申请人已保持了安全距离,但红绿灯被前车遮挡,此次违法属于无心之过,给予警告更加合适。

被申请人称:《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审理查明: 

一、2022年7月24日13时16分左右,申请人驾驶车辆行驶至信臣路与南都路口,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2022年8月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民警口头告知了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申请人提出了异议,认为是由前车阻挡视线导致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制作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申请人。

二、《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2年7月24日13时16分在信臣路与南都路交叉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一、《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根据电子监控设备记录情况,申请人在2022年7月24日13时16分驾驶车辆通过信臣路与南都路交叉口时,在红灯已亮起的情况下,通过了该路口,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接受处理时,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了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后,被申请人认为其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作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认为其违法行为是因前车阻挡视线导致,应当撤销《处罚决定书》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本案中,申请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事实清楚,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及其主张挡住其视线的前车均是处在路口的可移动物体,申请人作为驾驶人,负有保持安全车距、根据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义务,应当通过调整其行车速度,在确保交通信号灯处于其视线范围的情况下安全通过路口,因此申请人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9073514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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