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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111号

发布时间:2022-09-16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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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111

 

   人:  X,女,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77XXXXXXXX

     卧龙区人民北路X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  洋,任局长

   人:  X,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76XXXXXXXX

     址:卧龙区人民路XXX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12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高公百行终止决字202213号,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追究第三人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称:2019年10月13日报警后,处警民警并未告知此案属于侵占案件,而是在申请人提交证据后,民警说属于经济纠纷,应当去法院解决。申请人报警较晚是因为精神焦虑抑郁,且中间被拘留一个月无法报警,但被申请人未深入调查,在申请人报警后未及时调取监控证据,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置之不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称没有违法事实的认定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受理为行政案件,根据调查情况,未发现违法事实,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第三人称:申请人捏造事实诬陷第三人抢夺其玉佩,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法终止调查的程序合法。申请人欠第三人20万元借款,2019年8月22日上午,双方一起到卧龙区人民法院协商还款事宜,从执行局出来的路上,申请人与第三人各自骑着电动车,申请人一直未否认欠钱一事,只是不断解释没有钱还给第三人。行驶至金凯悦附近十字路口等红灯时,申请人自己从脖子上解下玉佩递给第三人,第三人接过后放在包中。四周有来往车辆和其他行人。绿灯亮起后,两人继续骑车同行,双方并未爆发任何冲突。当天或第二天,申请人均未报警,时隔两月后,监控无法查看了,申请人报警称第三人抢夺其玉佩,属于恶意中伤、诽谤,且申请人佩戴的玉佩绳子较粗,人为硬拽根本拽不下来。申请人精神正常,且进行了多起复杂诉讼案件,本人也签署了大量法律文书,而非其所称的精神有问题。被申请人按照规定调查,第三人也都予以配合,询问期间办案民警一直佩戴口罩,被申请人调查认定的事实清楚,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正确。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与第三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向第三人借款20万元,到期未能偿还,第三人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2018年8月3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豫1303民初4179号),该调解书已生效。因申请人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第三人向卧龙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8月22日,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知申请人与第三人到场调解执行事宜。2019年10月13日,申请人报警称2019年8月22日第三人在卧龙区人民法院门口将申请人的玉佩抢走。被申请人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显示,第三人称玉佩是申请人主动给的,申请人未能提供玉佩被抢夺的证据,案发两月左右,无相关证据证明抢夺事实,民警建议申请人按照侵占向法院提起自诉。

二、2022年3月18日,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要求追究第三人抢夺玉佩的责任。因暂不能认定涉案玉佩价值,被申请人于4月8日受理为行政案件,经延长办案期限,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为没有违法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终止案件调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5月18日、5月20日分别送达给第三人和申请人。

三、另查明,申请人不服《民事调解书》向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于7月29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在2019年10月13日报警称玉佩被第三人抢夺,被申请人处警调查认为申请人与第三人存在经济纠纷,且案发两月左右,无相关证据和视频证明抢夺事实存在,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抢的证据,建议申请人到法院自诉。申请人在2022年3月到信访部门反映玉佩被抢夺一案,被申请人于4月8日受理并开展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未发现违法事实。经延长办案期限后,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并无不当。

二、本案调解过程中,第三人称因双方债权债务纠纷已得到解决,愿意将玉佩归还申请人,但申请人拒绝接受。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第三人存在抢夺事实,申请人主张办案人员在2019年10月13日接警后未及时调取证据、未深入调查,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高公百行终止决字20221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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