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30号
申 请 人:李x献,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53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青华镇XX村X组
被申请人:原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
申请人不服原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现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卧公卧四行终止决字〔2020〕6号),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对《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已于2020年12月29日向南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南阳市公安局予以维持。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国在行政复议制度中实施的是一次复议原则,即行政行为经过一次复议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在本案中,南阳市公安局已对《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进行过复议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已作出生效判决,申请人对同一行政行为再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