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104号
申 请 人:任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82XXXXXXXX
住 址:北京市朝阳区洪燕路XXX小区XX号楼
被申请人: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宋金东,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5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2〕029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答复书》建议申请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解获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但未依法告知申请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申请人要求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联系方式,缺少法律依据,该项信息应当属于相应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范畴。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1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南阳市XX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营业执照属于工商信息,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建议申请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解获取相应信息。《答复书》于2022年5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中。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系电话。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经查询,告知申请人XX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属于工商信息,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建议申请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解获取,符合上述规定。同时,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5月19日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送达期限、送达方式的规定,程序合法。
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联系方式,内容略有瑕疵。鉴于被申请人已于8月23日向申请人进行了补充告知,要求重新作出答复并无实际意义,在此予以指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5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建依申复〔2022〕029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