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31号
申 请 人:张X镇,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67XXXXXXXX
住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XX村X组
被申请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铁环,任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8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不服,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后,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2015年至2022年期间每年对种粮农民补贴标准、对户清单、环境保护支付数额、落实项目、扶贫款、七改一增、危房修缮款、支付国家补助数额、生猪禁养拆迁补助标准数额及对养猪专业户发放的清单。被申请人签收后,于8月8日作出《补正告知书》,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告知申请人于8月29日前补充完善所需政府信息的准确名称、文号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同时告知申请人若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同一项、同一类,建议申请人分别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时间跨度较大、涉及类目众多,予以补正有利于行政机关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公开和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同时,《补正告知书》并非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的结论性告知,属于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过程性行为,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