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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96号

发布时间:2022-08-15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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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2〕96号

 

申  请  人:南阳市卧龙区XX养殖场

住      址:卧龙区青华镇XXX村XX组

委托代理人:肖X伟,河南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卧龙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杜  勇,任区长

申请人不服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卧龙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卧龙区双违整治组”)于2022年5月5日向国网南阳供电公司作出的《关于对青华镇赵X喜养猪场违法违规企业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的函》(以下简称《停电函》),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停电函》并确认被申请人要求立即关停养殖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指令国网南阳供电公司恢复供电。

申请人称:

一、《停电函》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停电函》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但未明确告知违反的具体条款,且申请人依法经过审批后建设并通过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向卧龙区税务局缴纳了耕地占用税,是合法的养殖企业,不存在违法事实。

二、《停电函》属于越权执法。被申请人无权作出责令申请人关停的行政处罚,且其责令申请人关停前,未通知申请人、未告知具体的理由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程序违法。

三、《停电函》中要求国网南阳供电公司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协助属地政府对申请人采取停电措施,其实际含义是命令下级政府与国网供电公司对申请人停电,该命令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

一、《停电函》不属于行政命令,不对申请人创设权利或设定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被申请人以“函”的形式告知国网南阳供电公司申请人存在违法占地行为,请求国网南阳供电公司按照《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规定履行职责,希望国网南阳供电公司提供辅助行为。但国网南阳供电公司的人权、财权、事权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管理,双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停电函》系工作提醒,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不对外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实质要件。

二、在申请人建设初期,青华镇人民政府、卧龙区自然资源局青华国土所均对其多次制止,要求其完善相应用地手续后再行建设,但其置之不理,持续施工,最终形成2021年度卫片违法图斑,违法占地属实。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0年4月注册成立并申请办理农业设施用地手续,根据卧龙区国土资源局青华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初选位置属于一般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4月、2021年4月申请人向卧龙区税务局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青华镇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认定申请人在农业设施手续未完成最终审批的情况下,私自调整位置,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开工建设,青华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10月5日、2022年4月2日下发通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但申请人拒绝签收且未停止建设、未拆除违法建筑。根据自然资源部2022年3月9日下发的2021年度卫片执法增补图斑,申请人已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卧龙区委、区政府下发的《全区耕地保护和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将申请人图斑列为必须整治类,要求青华镇政府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三、2022年5月5日,卧龙区政府办、卧龙区双违整治组向国网南阳供电公司作出《停电函》,主要内容为:1.根据2021年度卫片执法补充图斑(编号4113030004339970),确定为青华镇高老家村赵应喜养猪场(本案申请人),该图斑占地2.7亩,其中耕地2.7亩(含基本农田2.59亩)。2.该养猪场违反《土地管理法法》《城乡规划法》等规定,按照《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应对其立即关停。3.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请协调辖区供电所协助属地政府对该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本机关认为:

一、《停电函》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在本案中,《停电函》虽系卧龙区政府办、卧龙区双违整治组向国网南阳供电公司作出,但其实质内容系要求国网南阳供电公司对申请人采取停电措施,通知停电行为给相对人带来了影响,相应后果由该行政机关承担。卧龙区双违整治组系被申请人卧龙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申请人对其与卧龙区政府办共同作出的《停电函》提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

二、被申请人及《停电函》认定申请人属于违法占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2021年度卫片违法图斑显示,申请人占用耕地2.7亩,其中基本农田2.59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停电函》中认定申请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属于违法占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停电函》内容并无不当。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对国土资源部门告知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供电企业和市政部门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对已经通水、通气的,有关单位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告知函信,要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程序停止供应;已经通电的,供电企业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关停。”在本案中,申请人占压基本农田修建养殖场的事实清楚,卧龙区政府办、卧龙区双违整治组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告知后,按照上述工作要求,向供电部门发函要求其予以关停并无不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卧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卧龙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关于对青华镇赵应喜养猪场违法违规企业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的函》(以下简称《停电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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